深圳二手车行业经营管理标准

深圳市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标准


  第一条 为加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,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、《二手车交易规范》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、《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、《深圳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》、《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收征收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深圳市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
  第二条 本标准所称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,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。

  第三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自愿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  第四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必须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,未经注册登记,不得营业。

  第五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场地要整洁、美观,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要设立本行业有关法律、法规文示及交易流程示意图、各种代办服务手续、应注意事项、收费项目及标准、投诉电话号码等。

  第六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,应当根据客户要求,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、 转移登记、保险、纳税等手续。

  第七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要按照《二手车交易规范》第五条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。

  第八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;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《二手车交易规范》第六条之条件。

  第九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摆卖的车辆要明码标价,车辆信息要真实、清楚。

  第十条 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,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

  第十一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不准更改车辆里程表,有重大事故的车 辆要和消费者讲清楚,不得有任何隐瞒。

  第十二条 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,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。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,备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。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,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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